重磅: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近日,国家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判定。粉末涂料、无机建筑涂料(含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建筑用有机粉体涂料等涂料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通常很少,可归入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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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low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coatings product施工状态下涂料产品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的涂料产品。
注:例如,水性涂料、粉末涂料、辐射固化涂料、低VOC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等。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层。
注2:美国EPA method 24中规定,术语水性涂料是指涂料的挥发组分中水含量超过5%(质量分数)的任何涂料。
通过辐射固化方式固化的一类涂料。 注:例如,紫外光(UV)固化涂料、电子束(EB)固化涂料等。 [GB/T 35602-2017,定义3.8]
注1:目前涂料领域的所使用的术语VOC,参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
注2:美国政府法规中规定,术语VOC仅限于那些在大气中具有光化学活性的化合物(见ASTM D3960),而任何其他的化合物被定义为豁免化合物。
注:所需考虑的化合物的性质和数量将取决于涂料应用的领域。对于每个应用领域而言,限量值和测定或计算的方法是通过法规规定或约定。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
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无溶剂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 水性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场合时,按指标最严格的指标要求执行。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的配比混合后,再按产品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涂,如施涂无障碍,干膜厚度能控制在产品规定的范围内,涂膜外观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与实际施工状态相符”。
5.2.2.1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5.2.2.2 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玩具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金属基材与塑胶基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30981的规定进行。
5.2.2.3 木器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木质基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5.2.2.4 车辆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24409的规定进行。
5.2.2.5 船舶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5.2.2.6 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7.1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并注明产品类型。
7.2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产品,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施工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产品,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稀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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